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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6 09:32:57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院党委主要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行政主要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党委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政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为院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具体为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及学院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可根据讨论、决定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学院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学院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六)研究讨论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选聘、考核、推荐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科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学位点的申报、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协调以及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调动、考核与奖惩、选派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所辖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等人员的聘任、调整等事项;

(十)研究审定受学校、学院表彰奖励或处罚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有关招生、学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二)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各项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及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三)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汇总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列出,报送书记、院长商定后,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对需调研、论证的重大、复杂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前准备有关材料。

第十条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会议讨论之前,议题提出人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周一上午,如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书记和院长会前要充分沟通,根据议题内容侧重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主持。也可经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或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出席会议成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的职务晋升、职称聘任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进行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或所分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由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和方案后,分管院领导要表明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

第十九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沟通后,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如情况紧急,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校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党政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书记、院长审阅签字后与会议讨论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应及时呈送相关校领导、送阅学院领导、其他与会成员,并下发到学院科级。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院师生员工传达,做到决议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违规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负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执行原决定。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可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议题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纳入中层领导干部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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